(2012)定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刘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村。被告赵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安边镇××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