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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2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鸡泽县人。2011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5月7日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士明,系被告人李某某弟弟。鸡泽县人民法院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鸡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在鸡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现军、申占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士明、被害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泽县人民法院(2011)鸡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鸡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果芳审判员  李晓萍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