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行初字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与某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某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山行初字7号原告牛某某,男,66岁。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女,65岁。被告某公安局。本院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某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中,双方申请协调解决争议并同意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廿六日书 记 员  李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