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行初字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与某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某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山行初字7号原告牛某某,男,66岁。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女,65岁。被告某公安局。本院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某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中,双方申请协调解决争议并同意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廿六日书 记 员 李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