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蕾诉李小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凤,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凤,女,生于194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本院在执行李蕾诉李小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小平从2008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李蕾生活费240元,至2013年8月底,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李小平未按调解执行,李蕾的法定代理人王喜风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一至六月生活费144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李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小平自动交清了案件执行款,已由王嘉凤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喜凤申请的144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