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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俞守立与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守立,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俞守立,江苏省盱眙县××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龚萍,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47号俞守立与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另案中拍卖,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应归还申请人俞守立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