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俞守立与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守立,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俞守立,江苏省盱眙县××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龚萍,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47号俞守立与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另案中拍卖,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应归还申请人俞守立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