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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鼓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薛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鼓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印、李恒松,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被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朱艳丽,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薛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审 判 员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