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8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20-07-08
案件名称
余志辉与刘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志辉;刘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821民初655号原告:余志辉,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军军,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余志辉与被告刘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1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经营不锈钢材料批发业务。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向原告赊买不锈钢,经结算,余欠货款251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刘军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军军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刘军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余志辉主要经营不锈钢材料批发业务,被告刘军军从事不锈钢安装业务。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以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赊买不锈钢。2019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余欠原告货款2519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余志辉不锈钢门款贰万伍仟壹佰玖拾圆整”。本院认为,被告刘军军因业务需要向原告余志辉购买不锈钢材料等,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刘军军履行了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刘军军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251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余志辉货款2519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刘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