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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卫红与李书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红,李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红,男。被执行人李书鹏,男。赵卫红与李书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书鹏已经履行76690元,权利人赵卫红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331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李书鹏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自觉将23310元及违约金12089.22元、迟延履行金2280.60元、执行费1400元全部交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增锋审 判 员  党军生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