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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骆明专与牟珍红、管敬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明专,牟珍红,管敬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905号原告骆明专,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告牟珍红,女,42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管敬松,男,42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明专诉被告牟珍红、管敬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明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福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