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小梅与张建祥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祥。委托代理人王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梅。委托代理人颜飞龙,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祥因与被上诉人吴小梅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祥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建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