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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师某,系西安久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段某,系铜川巿金属公司离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