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某甲,男,(身份证号:3424211971********),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洪某,女,(身份证号:3424211968********),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1991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于××××年××月××日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因领取结婚证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再加上户籍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结婚证上记载的原、被告出生时间与原、被告身份证不符。双方在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婚后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淡化。2010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不与原告和孩子联系,杳无音信,不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婚姻期间,双方于1993年8月27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目前在金安毛坦厂中学高三年级读书。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3.户口本: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婚后生一子取名张某乙;4.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自2010年2月离家后至今未归;5、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自2010年2月离家后至今未归。被告洪某未予答辩。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张某甲所举证据1至5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洪某于1991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于××××年××月××日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因领取结婚证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再加上户籍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结婚证上记载的原、被告出生时间与原、被告身份证不符。2010年春节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3年8月27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目前在金安毛坦厂中学高三年级读书。另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洪某于2006年6月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购有80.86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原告张某甲曾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作出(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其离婚。现原告张某甲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洪某于1991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于××××年××月××日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因领取结婚证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再加上户籍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结婚证上记载的原、被告出生时间与原、被告身份证不符。2010年春节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婚姻期间,双方于1993年8月27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目前在金安毛坦厂中学高三年级读书。现被告洪某下落不明满二年,原告张某甲现再次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被告洪某确无下落,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情形。现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张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原告要求由其抚养,本院亦应予准许,被告应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虽被告在外务工,但劳动收入不固定,因此,抚养费的标准应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即17113元,提取25%并计3年为宜。同时本院认为,因被告洪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存款及被告洪某的陪嫁物均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如主张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张某甲生活,被告洪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2834.75元(17113元/年×25%×3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黄永友代理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