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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陇县兴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亢锁魁、刘九善追索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兴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亢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兴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九儒,任经理。被执行人亢锁魁,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关于陇县兴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亢锁魁、刘九善追索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亢锁魁付陇县兴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赔偿款13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亢锁魁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清偿义务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