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周俊、徐成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周俊,徐成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23-2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被告:周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徐成斌,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俊、徐成斌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法律适用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