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佑兰人民陪审员 雷三仕人民陪审员 游德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