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方从林与高倩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方从林。被告:高倩如。委托代理人:肖军。原告方从林为与被告高倩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凯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从林,被告高倩如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5日,高倩如与方从林、案外人潘如兴签订《合作备忘录》一份,约定方从林、潘如兴各出资25000元,共同参与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与上海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第59届环球小姐上海赛区浙江地区招生、海选、招商工作,并就利益分配、投资款交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09年4月9日,高倩如收到方从林人民币25000元整并出具收条一份。事后,方从林得知中国环球小姐总部与环球小姐中国上海赛区组委会发布声明,不承认“第59届环球小姐中国上海赛区浙江海选赛”的合法性,遂与潘如兴决定退出合作并要求高倩如归还投资款。为此,高倩如分别于2010年1月和2011年12月初归还10000元和5000元,尚欠10000元未归还。方从林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成立,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9号1008室,注册资本为1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高倩如,经营范围含承办会展。该公司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时间是2009年6月25日,之后未按期年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备忘录》落款虽由高倩如、方从林及潘如兴个人签字,但高倩如辩称其系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权根据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与上海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而与方从林、潘如兴签订《合作备忘录》。对此,本院认为,从《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上看,是以“杭州温心港联谊有限公司”与方从林、潘如兴合作,相关权利义务也是针对“温心港公司”及方从林、潘如兴,而没有针对高倩如个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且《合作备忘录》指向的与上海领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第59届环球小姐上海赛区浙江地区招生、海选、招商等合作事项的合作方是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且工商部门没有“杭州温心港联谊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故《合作备忘录》中的“杭州温心港联谊有限公司”就是“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高倩如作为杭州温心港交友联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表示《合作备忘录》中该公司的名称系笔误。另原告在庭审中也称高倩如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综上,本院认为,《合作备忘录》中高倩如的签名系其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方从林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以高倩如为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从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