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蔡术东聚众斗殴罪,蔡术东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术东
案由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397号罪犯蔡术东,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宁刑二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术东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2009年9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3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蔡术东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2011年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蔡术东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12年12月15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术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术东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获得2011年上半年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1月,获得2011年下半年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4月,获得2012年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术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术东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