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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伟与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兴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金亮,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涛,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审原告赵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赵伟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赵伟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赵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安徽省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