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浪浪与被告马东红、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浪浪,马东红,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81号原告兰浪浪,男,200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本县。法定代理人黄宝英,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兰浪浪母亲。被告马东红,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被告XXX,男,1979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浪浪与被告马东红、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浪浪于2012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