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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浪浪与被告马东红、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浪浪,马东红,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81号原告兰浪浪,男,200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本县。法定代理人黄宝英,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兰浪浪母亲。被告马东红,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被告XXX,男,1979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浪浪与被告马东红、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浪浪于2012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