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543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张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