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涞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华、党红亮、王树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华,党红亮,王树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人岳大勇,河北省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华,女,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党红亮,男,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王树森,男,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丽华、党红亮、王树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