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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荣叙与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叙,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86号原告:张荣叙,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原告张荣叙与被告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荣叙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苏省扬博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在齐河县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