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与吴盛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吴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柯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盛超,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91X。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诉被告吴盛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盛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副食品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