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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立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X、王X与原审被告王XX、王XX、王XX、张X、张X转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立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王X、王X与原审被告王XX、王XX、王XX、张X、张X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苏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程起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