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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于凤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