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晓梅与殷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梅,殷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李晓梅,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殷海燕,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晓梅诉被告殷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