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毕齐军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齐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陈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齐军,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毕齐军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队被告人毕齐军诈骗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有祥审判员 景兰芳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二年五���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峰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