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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岑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