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太强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太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胡太强。委托代理人梁贤忠,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锁阳,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久存。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负责人黄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太强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太强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太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胡太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