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疆辉与宁宏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疆辉,宁宏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杜疆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4293111),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宏志(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610152416),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疆辉与被告宁宏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以需要补充部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疆辉撤回对被告宁宏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疆辉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