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沪江塑料制品厂与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沪江塑料制品厂,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39-2号原告:慈溪市沪江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大古塘村。代表人:张文祥,该厂厂长。被告: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奇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沪江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据其申请于同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839-1号民事裁定书,在94000元范围内依法冻结了被告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因冻结期限已近届满,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4000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