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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蒋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韩某,男,198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