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蒋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韩某,男,198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