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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韦道华与范俊、陈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道华,范俊,陈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韦道华,女,汉族,1948年8月31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范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陈宏霞,女,1971年5月1日,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范俊、陈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俊、陈宏霞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