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少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少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冠县。2011年9月27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于2009年8月3日15时30分许,无证、超载驾驶制动不良的鲁P×××××号货车沿本市烟店镇飞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店地税分局门口处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本市八岔路镇田庙村村民董某甲撞击、碾轧死亡,被告人冯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0元。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冯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某某、范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冯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红英审判员 张廷利审判员 李彦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衍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