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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耀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括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拓某某,男,汉族,陕西子洲县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拓某某、李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