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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郯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华伟,郯城信用联社花园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郯城县,居民。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郯城县,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2日生,郯城县,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生,郯城县,居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郯城县,居民。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杜华伟、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4月16日从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由被告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担保,到期日为2011年4月5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付部分款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924363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被告张某某辨称,借款15万元以及担保均属实,担保签字时,因原告方信贷员窦昌华说签字只是走个程序,钱不能让我们还,所以我们就签字了。被告刘某某辨称,与被告张某某的答辩意见一致,是信贷员窦昌华叫签字担保的,并说将来不会让我还的。被告马某某辨称,与被告张某某的答辩意见一致,我不会签字,是信贷员窦昌华让我按的手印。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以购销钢模板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从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由被告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5日。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924363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被告张某由被告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担保从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仲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还款义务,只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偿还余款本金14.924363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与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应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辨称系业务员窦昌华让签字、按的手印,他们就签了,并且窦昌华称,该款项不用他们偿还,对其辨称,三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三被告的辨称不能对抗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故对其辨称,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张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2436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息)。二、被告王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超审判员  李岩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