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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静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张弘强、周上为与狮诚馆(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张玉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弘强;周上为;狮诚馆(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192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静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张弘强,女,194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台湾省台北市。申请执行人周上为,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台湾省台北市。被执行人狮诚馆(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安达孝一。被执行人张玉凤,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狮诚馆(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张玉凤的钱款人民币XXXXXXX.5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张剑彬审判员  冯亚新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炜审判长  张剑彬审判员  冯亚新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