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潘创与周章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创,周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潘创,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镇。委托代理人邓良存,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江北办,系原告之表姐。被执行人周章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发才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发才限期向潘创赔偿因伤经济损失22341.18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申请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发才与申请执行人潘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罗发才一次性赔偿潘创两万元,包含应退回给潘创的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潘创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罗发才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袁 朴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