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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芳与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502号原告陈芳,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债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中心卫生院债权126464.45元、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卫生院债权30894.9元、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中心卫生院债权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于月华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