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823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姚云飞与被执行人丁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云飞;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3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云飞,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云飞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执行员张建国 二0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