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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3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姚云飞与被执行人丁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云飞;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3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云飞,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云飞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执行员张建国   二0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