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屈建兴、曹文英与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兴,曹文英,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屈建兴,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生。原告曹文英,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程昌(二原告共同委托),苏州市金阊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根,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生。被告吴雪英,女,汉族,1959年4月29日生。被告杨晓波,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原告屈建兴、曹文英与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屈建兴及与被告曹文英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程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建兴、曹文英诉称,2004年11月1日,被告将拆迁安置的苏州市虎丘区华通花园四区XX幢101室房屋卖给原告,双方于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25000元,至2007年11月1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要求原告支付余款,原告又支付了余款1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过户,被告不予理睬且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苏州市虎丘区华通花园四区某幢101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林根、吴雪英为夫妻关系,被告杨晓波系被告杨林根之子。2004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座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四区某幢101室房屋卖给原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不含过户税、费的房屋总价135000元,首付125000元,余款10000元待过户后付清。双方还对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房款12500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2006年,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即已办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杨林根,附记中载明系动迁安置房,户表中人员为其余二被告。2007年11月11日,原告又支付被告余款10000元,同时因房屋面积超过1.08平方米,双方协商,原告再支付被告4000元,于房屋过户后付清。2008年2月5日,原告又支付被告3000元,余款10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收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现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出卖方,在房屋产权证明已办出后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相应的税、费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但过户时原告也应支付购房余款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屈建兴、曹文英将座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四区某幢101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屈建兴、曹文英承担。二、原告屈建兴、曹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购房余款1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杨林根、吴雪英、杨晓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