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建明,王雅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穆建明,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吉林化纤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荒山小区4号楼2单元6楼右门。被告:王雅裙,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建明诉被告王雅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建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建明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穆建明承担。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