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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建明,王雅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穆建明,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吉林化纤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荒山小区4号楼2单元6楼右门。被告:王雅裙,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建明诉被告王雅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建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建明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穆建明承担。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