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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招与刘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招,刘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郭招,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艺,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执字第01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