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新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319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新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如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新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新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