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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仁衡与娄长成、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仁衡;娄长成;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07-1号 原告李仁衡,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街。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 被告娄长成,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镇。 被告郑州三**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衡诉被告解德利、娄长城、郑州三**宇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衡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李仁衡已与被告解德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损失已获得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李仁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仁衡撤回对被告娄长成、郑州三**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海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