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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遂法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遂法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沙田。法定代表人朱镇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西路华南花园裙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沙田帽峰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申请执行人华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合法有效。2、根据(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2号判决书,异议人对远东制药公司的债权在不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目前案件执行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确定远东制药公司“不能清偿”。因此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依据不足。特申请法院中止对异议人执行(2010)遂法执字第61号、(2009)遂法执字第51号、(2009)遂法执字第50号案。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广州远东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分别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该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拟于2011年2月23日对异议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陈洞枝峰472号大院陈洞养鸡场(房地产证为63××80号)的59837.15平方米(约90亩)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290.26平方米二层办公楼的所有权以及被执行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持有广东中旅(集团)天然矿泉水联营厂、广州雾峰山天然矿泉水联营厂的40%股权进行拍卖。现异议人以债权人未能证明其债权来源合法有效和异议人补充清偿责任条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召开听证会,由本院直接审查。异议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主张债权人华创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债权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的异议理由,不是执行异议程序所能解决的权限和范围。异议人所提出的第二个理由在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遂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康益审判员  王燕青审判员  文斯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惠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