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蕾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