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易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易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以愿意与被告石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祚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