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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二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庞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初字第551-2号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肖某,行长。被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XX号明秀小区X栋X单元XXX号。法定代表人庞某,经理。被告广西某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XX号。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被告庞某。被告农某。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55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庞某、农某名下价值304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名下用于担保的价值304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