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诉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圣与被申请人承寅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圣,承寅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诉保字第15号申请人张圣,男,1969年11月9日生,住本市下关区。被申请人承寅斐,男,1986年10月27日生,住本市建邺区。申请人张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承寅斐名下的本市建邺区恒山路130号梧桐花园北苑28幢三单元607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宇生